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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a对

来源:赢讼法律网
第1种观点: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检察院作出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执行的规定如下:1、检察院应当将批准逮捕的决定交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并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要求其将回执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2、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如下: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综上所述,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交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强制性权力 这种权力是建立在惧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作为下属如果不服从领导,领导就可以惩罚、处分、批评下属。因为你是领导,你是长官,你有这个权力,那么这种权力就叫强制性权力。在企业中领导可以解雇一个员会非常在乎你,尤其是这份工作是他所希望的工作时。所以在这个时候,上司对于下属就有这种强制性的权力。 2.奖赏性权力 与强制性权力正好相反,领导可以奖赏员工,让员工来重视自己。奖赏性的权力是让人们愿意服从领导者的指挥,通过奖励的方式来吸引下属,这种奖励包括金钱、晋升、学习的机会等。安排员工去做自己更感兴趣的工作,或者给员工更好的工作环境等等,这些都属于奖赏性权力的范围。 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如果你能够剥夺和侵害他人的实际利益,那么你就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如果你能够给别人带来积极的利益和免受消极因素的影响,那么你就具有奖赏性权力。跟强制性权力不一样,奖赏性权力不一定要成为领导者才具有,有时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也可以表扬另外一个员工,也可以在会上强调别人所做出的贡献,这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和影响力。所以权力并不一定在领导和下属之间才会出现,有时候平级之间,甚至下属对于上司都可能存在。 3.法定性权力 在组织结构中,你处于什么位置,高层、中层、还是低层,由此获得的这种权力就是法定性的权力,一旦有了正式的任命,你就具有了法定性的权力。法定性的权力比前两种权力覆盖面更广,它会影响到人们对于职位权力的接收和认可,没有这法定作为基础,前面的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往往都不能够证实。例如没有给你任命,虽然告诉你要负责这个部门,但是你的这种奖赏性的权力和强制性的权力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呢?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没有正式任命,那么你就是临时的。 4.专家性权力 这种权力取决于你的知识、技能和专长。今天的企业发展越来越依赖技术因素,因此,专门的知识技能也成为权力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工作的细分,专业化越来越强,企业的目标越来越依靠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专家。 正如人们所知,医生在他的行业和领域中有权威性,为什么呢?因为他有很强的专家性权力,医生所说的话不能不听。所以大多数的人都愿意遵从于医嘱。还有一些职业,例如计算机方面的专家、税务的会计师、培训师等等,他们都是因为在某一领域中的特殊影响力,而获得了专家性权力。 5.参照性权力 如果你对某个人有一种崇拜的心理,并且希望自己成为像他那样人的时候,被你崇拜的这个人就获得了参照性的权力。这是一种对于人格魅力的敬仰,有的人这种敬仰甚至达到了效仿他人行为的程度。这就是请名人来做广告的原因,名人在这方面有一种参照性的权力,他做广告的效果就会非常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3种观点: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检察院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怎么取得许可1、检察院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取得许可的规定如下:(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2)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3)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4)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5)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二、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你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1、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3、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4、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5、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6、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2种观点: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详细解释: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和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的稳定;2、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性是保障其行使职权的重要条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具体包括如下人员: 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务院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客观:《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1种观点: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特殊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依法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法律规定支持起诉原则,目的在于发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理案件范围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例如污染、破坏生态资源、环境案件、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2、保护弱势群体的案件。例如农民工讨薪案件、因经济困难、文化水平低、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导致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当事人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3、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二、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所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支持起诉书。2、准备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及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复印件。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1、法律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可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法律咨询。2、证据支持。在必要情况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可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收集。3、诉讼支持。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作为对当事人起诉的支持。支持起诉作为民事检察的延伸职能,面对损害“两益”的案件,应注重加强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不断发展完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有: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因工伤事故、雇员受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户请求侵权赔偿的;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种观点: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着嫌疑人会重获自由。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能证明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需要逮捕。与是否会被关押,收监,没有必然的联系。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经法院判决后,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说明犯罪情节不严重,有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的可能。具体判处何种刑罚,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一样,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能逮捕的而刑事拘留又到期了,公安机关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传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其中除逮捕之外都是可以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逮捕需要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如果当地检察机关已经决定了逮捕,那么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极小的,除非两种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如有这几种情况的话就肯定会被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2种观点: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检察院作出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执行的规定如下:1、检察院应当将批准逮捕的决定交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并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要求其将回执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2、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如下: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综上所述,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交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3种观点: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4)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3、不与逮捕的情况需要自己进行资料的收集,一旦自己的事情存在问题,最好积极的寻求有关人员的帮助,这样自己的事情处理就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毕竟此类问题涉及较多的法律程序,操作的可行性是较低的,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而确定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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